、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依据。

1.《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中往往均明确规定了“醉驾免赔”条款。

以上是保险公司在醉驾后交通肇事案件中抗辩醉驾肇事受害人求偿权的重要理由。

二、司法裁判观点:不能免赔。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理论依据第一,由保险公司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更能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质及其设立的保障性目的。交强险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公益性质。从其设立目的看,侧重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和对受害人损失的社会化补偿,旨在将本应由肇事者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以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被害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保障被害人获得及时救治和赔偿的权利,同样符合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第二,由保险公司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在醉酒驾车的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常常面临着得不到赔偿或者不能得到足额赔偿的风险。而相对于被告人,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更有保障,由其进行赔偿更有利于迅速填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确保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交强险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分担到具有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正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因肇事者赔偿能力不足给被害人带来的风险。第三,由保险公司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如果在醉酒驾车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交通肇事致害人无过失或只有一般过失的,受害人尚能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致害人有醉酒等严重过错的,受害人反而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不利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平等保护,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将因致害人过错导致的责任转嫁给了受害人。因此,在醉酒驾车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给予赔付,这样才能体现交强险的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

3.合同依据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由当事人依法定形式明确约定。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6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并未将驾驶人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列为免责事由,而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书面约定且明确告知投保人方为有效,即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构成拒赔依据。即使约定,保险公司也要提交证据证明将约定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