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近10所高校两百余位大学生开了一场生动的普法大讲堂。通过一起涉广告屏蔽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庭审旁听,法官助理杜文婷为大家详细解答了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系列常识性问题。

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具体知识吧~

#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贯穿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始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为重要的基本概念之一。

在市场竞争中,正当的竞争应当是鼓励以质优价低的方式从事竞争的机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正当竞争方式以外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常见的不正当手段主要表现为仿冒混淆、误导性宣传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手段。

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具体思路,主要把握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营者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

第二,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第三,该竞争行为是否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如何认定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不受损害,从而维护合法有序的竞争秩序。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狭义上的竞争关系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这是一种由来已久的认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行为方式的复杂化,仅将竞争关系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过于狭窄,不能规范许多事实上的竞争行为,不利于规制市场的竞争行为。广义上的竞争关系是指非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之间的损害与被损害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判断竞争关系的标准主要在两点:

第一,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具有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且该经营者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则可以认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包括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花样不断翻新,其种类不可能为制定法的具体规范所穷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了“一般条款+列举性规定”的立法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商业标识、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仿冒混淆行为;

(2)误导性宣传行为;

(3)商业诋毁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商业贿赂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系一般条款,法院可以据此在前述明文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认定没有列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当前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很快,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的问题,在近年来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专就管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对采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列举规定,并增加了兜底条款,明确规定插入链接和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行为、恶意不兼容行为以及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前,全国法院正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并将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作为集中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政法干警必须时刻强化落实“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杜文婷还向同学们宣讲了“三个规定”的相关内容,明确对干扰和过问案件情况要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