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起点、终点及连续性不固定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企业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参考法规

l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第5条

l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 4条

用工实践中的关键

1 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 4条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主要包括:

n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n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n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n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5条也有类似规定。

2 不定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及休息休假

n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无法确定职工延长工作的时间,不实行加班加点制度。

n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8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n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有关加班加点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由企业按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计发。

n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是否需要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例如: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按照深圳市的这一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影响其向员工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3条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3 报批手续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