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答案:存在这种可能性,只不过可能性比较小而已。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一下。

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所面临的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自由,而刑事拘留和逮捕就是在判决生效之前的一个重要的方式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其中,取保候审是最轻的,而逮捕则是最重的。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完全的限制自由。取保候审只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只要在传唤之后按时到案,未经许可不离开居住的市、县就可以,而逮捕则意味着有很长一段时间要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在看守所里度过。

这其实也就是很多刑事律师所提出来的“黄金37天”刑事辩护的根本之所在了。因为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就是37天,在这37天之内会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决定逮捕。

一旦逮捕了,在一般情况下一直到判决生效,都会在看守所里度过。一般是不会改变强制措施的,当然也存在一些比较的情况,接下来我们就列举一下。

第1种情况

就是之前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而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这种主要发生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侵犯人身权益的案件、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案件中。

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没有犯罪前科,只要赔偿了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基本上就会判处缓刑的,那也就没有再继续羁押的必要了。这也是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最为常见的情形。

第2种情况

就是前期羁押的时间比较长,而如果继续羁押的话,最终判决的刑期可能会小于羁押的时间。相对于第1种情况而言,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了。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占到一定的比例。

比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造成被害人轻伤,一般情况下最终判处的刑期不会超过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而由于各种因素比如疫情等,导致犯罪嫌疑人已经羁押了一年6个月,那么就需要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出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然后等待判决。

第3种情况

就属于犯罪嫌疑人身体的特殊状况了。

比如在羁押期间,嫌疑人突然间身患重病,比如说脑梗导致半身不遂,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等。这个时候再对他继续羁押,没有什么特别重要的意义。当然有一个前提就是改变为取保候审不致于危害社会,没有什么大的社会危害性。

还有一种更加特殊的情况,就是在逮捕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怀孕了。其实不光是之前就怀孕,在羁押期间也存在怀孕的可能,毕竟,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也曾有新闻报道过在押的犯人怀孕的情况。当然这种可能性在现实中很少很少很少了,一旦出现就属于爆炸性的新闻。

最后,无论如何,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失去自由的滋味可不好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