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及旧会计准则对此处理有差异,具体如下: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接受时:
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
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接受的捐赠,包括实物捐赠和货币捐赠,一律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此时,营业外收入要并入其他所得一并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也就不存在递延的问题了.
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资产对应的所得税金额较大,企业一次交纳存在困难,经批准分期交纳的,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的账务
答:自产商品对外捐赠不确认为企业收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分录贷方应该是库存商品、应交税费;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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