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被注销的公司为子公司时,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按照分公司合并账务处理,在操作上比分公司复杂,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往来账目处理分析
(一)不能收回的往来账目处理:按性质区分处理
对于不能收回的注销子公司的往来账目,母公司应对其按性质区分,从而确认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对于企业及其属下企业对不能收回的该子公司往来款按性质进行区分:
1)如果该债权是非经营活动发生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如果是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贵公司未追偿而主动放弃的,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3)如果是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子公司注销前确实无法偿还的,则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二)不需支付的往来账目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不需支付的注销子公司的往来账目,母公司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由于子公司清算,母公司及其属下企业应付该子公司的账款确实不需支付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的区别
1、法人区别: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3、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总公司的名称,由总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因此,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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