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因此,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应该是计税工资总额,而不是实发工资总额.
2、提取工会经费时:
应提工会经费=计税工资总额*2%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3、上缴工会经费时:
上缴经费=应提取工会经费数*40%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4、工会支出时:(企业留存的60%部分用于平时的工会开支)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工会经费的来源包含哪些?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工会会费计税基数是多少?不少学员通过上文小编老师讲解的工会经费的处理资料,相信你们都知道工会会费的计税基数应该是按照员工的总工资来计算的,不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来计税,其他相关的账务处理分录资料都在这里,欢迎你们来这里找老师进行咨询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