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开的红票的增值税,可以抵当月开的销项增值税.
可以抵减当月的销项税额的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等 借方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方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方红字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企业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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