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收回,销售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对于尚未实现收入但已发 出的商品,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在销售商品时若确定款项收回的可能性高于50%,可用应收账款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借:应收帐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发出商品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所以发出商品在发出时不交增值税,只有确认收入时才交.
发出商品会计分录与核算
发出商品退回分两种情况:
1.未确认收入之前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确认收入之后又退回的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收入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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