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各种原因导致原租入固定资产提前退租而归还出租方的情况下,按租赁合同期限或者按其摊销期限平均摊销,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现行税法并没有涉及.因此,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论,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倾向于按财务处理方式.在财务处理上,通常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孰短的期限,平均扣除.由于租赁期提前结束,该项资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利益,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因此,租赁资产的使用期限至截止租赁期提前结束时,对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用,一次性在当年度全部予以摊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资产损失报批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由于,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租赁期提前结束时,发生了损失,但不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处理.
笔者对该事项查询了各地税务机关2009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的解答.但没有查到各地方税务部门对该问题作出过相关的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装修费还没摊销完就卖了怎么处理?
把剩下未摊完的一次性全部转入结业当月的损益里面,不再进行分摊了,直接清算了.
装修费摊销的账务处理:
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需要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固定资产原价20%以上
2、以后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年以上
3、改变新增了固定资产用途和功能
如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租凭期内分摊.如办公室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则装修费应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摊销期限为5年.
如办公室属于公司租赁的,则装修费按租赁期限进行摊销.当装修费用较小时,承租人可一次性记入当期的费用;当费用额较大可计入待摊费用,再分期摊销,不过摊销期不能超过一年,也可以视金额大小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具体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如是开业期间的费用,也同样在开业后一次性计入开办费,在五年内进行摊销.
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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