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下个月申报期内全额全张数填写申报表,不足抵减部分会留待以后继续抵减.
申报表中本期认定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需要填写全部认证通过的数据.
发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进项怎么抵扣?
按发票税额金额抵扣.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付款金额部分作为应付帐款处理.
分录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发票价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实际付款金额]
贷;应付帐款[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付款金额部分]
假定对方明确表示不再收取,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发票价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实际付款金额]
贷;营业外收入[发票金额大于实际付款金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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