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基于《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而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导致原物权人丧失请求返还原物权,而变为对无处分权人的请求损害赔偿权,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一种例外规定,所以法律也进行了严格的适用规定,以不动产所有权为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为善意

所谓善意是表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确实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确认善意的时间点也很关键,以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为例,那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时就是确认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时间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应认定为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三、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规定:

一、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签订的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

二、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签订的转让合同被撤销的。

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经权利人登记,可以对抗实际占有其的善意取得人。

四、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赃物不合法,当然转让合同无效。

五、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有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