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 x x (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x x x (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x x x 人民法院
申请人:x x x (签字或者盖章)
x 年 x 月 x 日
“诉前保全法”具有以下作用:
(一)防止欠款人转移、挥霍或者隐藏其财产,为收款人实现权利创造条件。在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中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收款人在起诉前发现欠款人拥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但收款人起诉后上诉财产已被欠款人转移、挥霍、隐藏,这势必导致“执行难”。
针对上述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为收款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救济手段或“应急”措施。只要收款人发现欠款人有转移、挥霍或者隐藏其财产的动机或事实,并且这种行为将会导致收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收款人就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从而防止欠款人转移、挥霍或隐藏其财产,为收款人进一步实现权利创造条件。
(二)督促欠款人自觉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将进一步对欠款人的有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 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欠款人处分已被保全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威性”与“震慑力”,无疑会对欠款人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使其感到还债清欠已呈“大势”,这将促使欠款人自觉还债清欠。
(三)辅之以诉手段,确保收款人实现权利。诉前财产保全虽不能直接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和实现收款人的权利,但作为一种“保障性”措施,已为收款人排除了“执行难”或“收款难”的隐患,这就是为收款人借助诉讼手段,进一步实现其权利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所以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只要收款人依法起诉,其合法权益就能得到实现。可见保全手段与诉讼手段的相辅相成,将确保收款人最终实现债权,这也是诉前保全的本旨所在。
另外,债权人在具体运用“诉前保全法”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收款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密切注意欠款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诉前保全虽是一种保障收款人实现权利的“应急”措施,但从收款人提出保全申请至保全措施的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尽管这段时间较为短暂,但欠款人也足以利用这一“时间差”转移或隐藏财产,从而规避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并使诉前保全无法进行。鉴于此,收款人 在申请保全前,应设法掌握欠款人“处分”其财产的情况,如弄清欠款人的财产去向和发现欠款人的财产隐藏地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受案法院,以保证 诉前保全及时、有效地进行。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收款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一旦收款人的权利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又无任何正当理由可以顺延时效期限的,收款人既丧失了“胜诉权”。既然收款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由收款人申请而引发的诉前保全措施,就会因“申请有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
由此“并发”的另一个后果就是:收款人(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前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申请人诉前保全的费用及诉讼费用也将由收款人承担。
因此,为了避免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收款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 。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人行使起诉权的法定期限,但是否行使起诉权可由申请人自行决定,对收款人来说,申请诉前保全是为了借助诉讼手段而进一步实现债权,但当收款人仅凭诉前保全措施即可“间接”实现其权力时,诉讼手段便无实施的必要。
列如,当诉前保全措施执行后且收款人尚未起诉前,欠款人便主动清欠还债的,收款人就无起诉的必要了。从这层意上说,诉前保全还可作为收款的“权宜之计”,或是逼欠款人“就范”的一种手段。
因此,收款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起诉的期限),可因事制宜,采取不同的对策:收款人可先动员、劝说和督促欠款人立即还债,若欠款人能主动清欠还债,且申请人应予起诉的时限尚未届满的收款人(申请人)就不再;若欠款人仍拒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收款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再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
申请人无能力提供担保时,可以直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收款人虽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的申请,但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而无能力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接受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诉讼中财产保全。
而在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下,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具有“任意性”,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则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基于收款人(原告)经济上的原因,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蛋糕既可实施财产保全或依职权主动进行财产保全,这对收款人是有利的。
收款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财产败犬的裁定不服时,可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权是对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如果收款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有权向受案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应采取书面方式,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不服裁定的理由及事实根据、申请人请予复审裁定要求,并提起请求人民法院立即采取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注意收款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一次,并且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