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以物抵债区别

代物清偿与以物抵债之间区别:是否现实给付.代物清偿是未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不会导致原债务的消失.以物抵债符合现实的交付与受领时,以物抵债合同就符合了代物清偿的构成条件.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可以是否实际交付来区分:若双方当事人仅有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给付的合意,尚未实际交付,则为以物抵债,为诺成合同;

若双方当事人不仅达成了以它种给付代替原来给付的合意,而且已经完成了他种给付的实际交付,则为传统民法上的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参见崔建远:《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载河北法学,2012年3月期,第23-28页】

可以看出,概念化以物抵债和代物清偿的主要意义在于确定以物抵债协议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目前实务中倾向于将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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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物抵债协议?

以物抵债协议,在我国法律环境下属于无名合同.系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给付的协议.

以物抵债之”物”

指抵债人依法享有处分权且能够流通变现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

参考《中国银行关于发布的通知》第10条,”物”可以包括: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以物抵债之”债”

可以是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实务中以金钱之债、合同之债居多.

若双方当事人合意签订以物抵债协议,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抵债财产的种类、数量、规格、价值、位置等信息,同时需要明确约定所抵之债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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