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可以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加盖公章是不符合规定的,如果能够补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应该没关系.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没有加盖其他印章的要求.相反税务机关可以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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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通过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的规定,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电子专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和报税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小编为你讲解发票可以加盖公章吗,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没有加盖其他印章的要求.以免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错误与麻烦.而且我们平时一定要细心,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办理,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感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