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由此可以看出,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的扣款行为,属于销售折让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所扣款项应当冲减当期销售商品的收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同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购货方的配合,但销售方也应在保证与客户良好关系的前提下去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
销售折让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类似于因质量问题扣款的业务应根据业务的本质,并依据现有的会计及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因产品质量问题扣款的会计分录
因质量问题被扣款,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作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
可以直接冲减购进产品成本或者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如购入中含有增值税,应当同时作转出增值税(进项额)–增值税转出分录.
上文介绍了质量扣款的税务处理,我们一定要掌握怎么操作,依据现有的会计及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以上这些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本网站的在线答疑老师!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