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一股分为四种

(1)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双方负同等责任。

(4)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四种责任不同划分形式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比例是100%。对等责任的,一般是各承担50%。主次责任的,主责方80%-60%,次责方20%-40%。

全部责任和对等责任大家都比较好理解,主次责任如何确定责任比例一般人都不是很清楚,几乎每个主次责任情形的当事人都会问到这个问题,下面重点解答一下。

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偿责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有两种情况:(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