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解释】所谓”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是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债权转让需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作为合同的内容,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通知的行为既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也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两种通知的法律效力应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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