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跨期是否可以抵税
有财税人员咨询,2017年末暂估了一笔70多万元的技术咨询费,2018年取得这该笔业务的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费用没有税前扣除,这笔业务该如何处理?进项税能否抵扣?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017年因未取得发票而暂估计入费用的支出,如果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能取得有效凭证,则该支出可以在2017年度税前扣除;如未在2017年度税前扣除,可在取得相应凭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费用发生年度扣除.
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相关规定,如果这张跨期发票属于销售方未按纳税义务时间开具的,将无法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销货方按照规定开具,但是转交给购货方后,认证期限超过了360天,则无法认证抵扣.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费用跨期是否可以抵税?整体上来说,按照上文小编老师提及到的企业费用跨期抵税的相关处理政策内容在上文中都有介绍的,相信你们都知道企业发票费用只要没有超过360天的话可以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超过的话就不能再次抵扣啦.更多关于费用抵扣进项税的资料都在这里,建议你们可以来这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