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8月的一天早晨,顾某驾驶摩托车在去服装公司上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跌地受伤。顾某到公司上班后因眼睛红肿向公司请假,后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脾破裂。服装公司认为,不能确定顾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发生了事故,责任在顾某自己,不属于工伤。那么,顾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孙莉律师解答: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顾某驾驶摩托车在去服装公司上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跌地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标准,因此,顾某能够认定为工伤。

孙莉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过百余起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在多起与全国知名企业、国有企业的诉讼中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民间借*、知识产权、劳动工伤及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