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人数要求
(1)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
(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3)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独立董事制度是什么?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在美、英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权力机构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并重的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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