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私信咨询,老家亲戚因做庄接受“六**”投注,被公安机关以**罪刑事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此后,一审法院认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予以采纳,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朋友亲戚认为过重,眼看上诉期限将近,着急让朋友帮忙咨询,以便通过上诉争取二审轻判。

了解大概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后,本人向朋友提示,假如上诉,朋友亲戚或许会受到更严重的刑罚。作出如此判断,主要基于以下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一、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但同时也须承担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约束

本案中,其亲戚自愿认罪认罚,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属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以及适用审理程序的声明,上述声明内容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与公诉机关已经就定罪量刑达成协商,自愿放弃某些法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不利后果,以换取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罚。

虽然法律允许被告人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其亲戚并未在签署具结书后反悔,应视为《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约束力。

二、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将丧失从宽的条件,检察院对此可以提出抗诉

根据现有证据及事实,本案未存在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以及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等情形,检察院量刑建议也未存在明显不当之处,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可以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一审判决也已经对朋友亲戚进行从宽处罚。

朋友亲戚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属于对自身认罪认罚行为的反悔。其拟通过上诉来争取更低量刑,该行为等同投机行为,实际上已经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诚信,并引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该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检例第83号已强调,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从宽量刑建议判决的案件,因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而不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建议法院取消因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

因此,虽然通常“上诉不加刑”,但对于被告人反悔认罪认罚提起的上诉案件,检察院一旦进行抗诉,将可能导致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增加量刑的判决。

三、关于“上诉不加刑”的几点提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意见,上诉不加刑是指不能使上诉人遭致不利的刑罚,偏重于决定执行的刑罚。

因此,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变的情形下,如果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一罪,二审法院改判数罪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低于原判刑罚的,可以改判为数罪。意味着某些情形下,即使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也可以将原判的一罪调整为两罪,对于被告人来说,并不是一个想得到的好结果。

其次,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变的情形下,如果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二审法院认为改判为一罪不会对刑罚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可以在不超过一审判决决定执行刑罚的情况下加重其中某一罪刑罚。比如,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审法院可以改判盗窃一罪,并在五年以上八年以下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假设上述一审判决还判处罚金,二审判决在减轻主刑的同时,还可以适当增加罚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