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予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行为须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发生并且仍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种,如同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一样,撤销权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个的债权人,他只能以其个人所有的债权数额为限申请撤销权.比如说如果债权人只有五十万元的债权,那就只能对债务人无偿或低价处理的五十万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不能再对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第二种情况是多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他们行使撤销权时也应该以各自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人所处分的财产是不可分物,又有几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行使撤销权时,可以分别立案,并案审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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