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是什么?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权利质押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从注会考试的角度分析,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如下: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而且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2.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或者质物.
质权是什么?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大家都知道质权的含义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还可以从《民法典》当中的有关条例加以理解.注意,质权的标的物不能是不动产,必须要是权利和动产才行.除此之外,小编还延伸介绍了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