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买卖以交付票据为要件.根据一般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包括背书和简单交付.前者是指转让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受让人;后者是指转让人无需在票据上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付受让人.民法债权的转让通常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比较而言,票据权利的转让更方便.
票据权利的转让效果主要包括:(1)权利人无需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2)新权利人不承受原权利人在票据权利上的瑕疵.正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明知他们之间存在抗辩情形.(3)即使出票行为因出票人欠缺行为能力或者被他人伪造而无效,其他票据行为人依然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的分类包括哪些?
票据权利的分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包括首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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