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民间借*纠纷)

原告: 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小区3-12-101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 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商务中心1810室。联系电话:010-55xxxx88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某区6-17。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7xxxxxxxx,139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15202元,并按2020年12月20日一年期LPR3.85%的四倍,以401520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8年3月1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6月7日、2018年8月9日累计向原告借款4015202元,并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2%。但随着借款陆续到期后,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依约还款及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2020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刘某某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时至今日,被告并未依约还款。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张某某

2021年4月27日

民事起诉状(劳动争议)

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小区3-12-101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 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商务中心1810室。联系电话:010-55xxxx88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5000元/月×2个月);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工资30000元(5000元/月×6个月);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差旅费2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原告应聘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主任,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原告在工作期间服从公司安排,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无故拖欠原告2020年3月至8月工资共计10000元未付,也未按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2020年7月、8月住房公积金等原因,后原告提出了离职申请。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1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对此裁决不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提供的垫付差旅费明细及凭证,均由被告公司法人刘某某在差旅费申报表同意并签字,其为对该差旅费的认可,而被告应就已支付原告垫付的差旅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该裁决不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张某某

2021年4月27日

民事起诉状(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小区3-12-101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 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商务中心1810室。联系电话:010-55xxxx88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某区6-17。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7xxxxxxxx,139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52000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于2020年4月20签订了《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日至2020年12月30日在二被告位于北京市某某区彩虹湾(一期)35#商业楼幕墙项目中从事带班工作,月工资16000元。期间二被告因合同纠纷导致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便无法继续该工作,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56500元,有欠条一份为证。期间原告多次索要,被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支付原告劳务费4500元,有收条为证。截止目前二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52000元,但原告索要至今,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的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张某某

2021年4月27日

民事起诉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小区3-12-101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某区6-17。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7xxxxxxxx,139xxxxxxxx

被告: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商务中心1810室。联系电话:010-55xxxx88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28.28元、残疾赔偿金63790.40元、误工费39301元、护理费7809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6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先行赔偿,剩余费用由被告王某某予以赔偿;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19日12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京ANP11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某街与某某中路交叉路口南侧100米处广场东路加油站内倒车时,与加油站内工作人员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7月17日,该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xx区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xxx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多发伤:一、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双侧额叶、右侧颞叶及右侧枕叶脑挫裂伤;右侧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多发颅骨骨折(左侧颞骨、枕骨左侧)、右侧脑脊液耳漏;右侧枕部头皮血肿。二、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胸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右侧肘窝皮肤擦伤;右侧鼓室积液、右侧传导性聋、右侧面肌痉挛;双肺结节、高钙血症。出院后医嘱建议适当休息,加强营养,院外继续行康复治疗。2020年3月2日原告伤情经xx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伤残鉴定作出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上述事实有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附卷为证。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某的违章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并留有终生残疾,正常生活已不复存在。就原告损失而言,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应当由被告王某某予以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张某某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