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乡征地拆迁进程中,会出现一些没有取得建筑产权证或者本身违反城乡整体规划的违法建筑,这些违法建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被强制拆除,但是在强拆违法建筑时,会出现拆迁主体不明确、强制拆除前提不明、强拆的程序不合法等问题,这导致政府和被强制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随心所欲地作出行政行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前应当对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予以认定,只有认定为违章建筑时,行政机关才有权力实施其他行政行为。

二、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讲,行政机关首先需要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并且依法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其次,行政机关应对征收红线内的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进行违法建筑的认定,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随后,对认定实体绝对违法的建筑,行政机关责令违法建筑产权人限期自行拆除;最后,若违法建筑产权人限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则强制拆除。

根据行政程序的不可逆性,征收决定作出在前,认定违法建筑在后;限期自行拆除在前,强制拆除在后;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相关程序实施,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行行政复议。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机关强拆违建这一行政行为中,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违法建筑的认定上。违法建筑根据其违反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实质上违法和程序上违法。实质上的违法指的是建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城乡整体规划;程序上的违法指的是建筑在搭建过程中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建筑属于程序上违法的建筑,这时候行政机关可以责令违建产权人停止建设,责令改正、罚款,补齐相关审批手续即可,但是有的行政机关不区分其违法性和违法程度,“一刀切”地要求限期自行拆除,乃至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没有选择对行政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没有做到行政手段对相对人的损害小于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认定违法建筑时,只有实质上违法且程度达到绝对违法的,才可以强制拆除。

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要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合理行政、采取正当程序,将法律规定正确地运用于具体的事件和具体的人,最大程度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