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的分类:主要包括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横向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协议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经营者之间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并希望或愿意将双方或多方的意志形成一致的主观愿望,即有谋取超额利益的故意.
(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垄断协议的分类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其实垄断协议的分类也很好理解,其分类依据就是我国《反垄断法》,如果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仔细查看一下《反垄断法》的规则内容.除此之外,小编还介绍了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希望对大家理解有所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