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收益”是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月末是要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其他收益”科目将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而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再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只核算以下两项内容:
1、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费用的同时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2、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其他权益变动.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各种杂项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事业单位向除附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但不包括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投资收益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投资期间分得的利息或红利;二是出售或收回投资时形成的买卖差价或收回价值与最初投资价值的差额,该差异为正数时,即为收益;为负数时,即为损失.
利息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因在银行存款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的资金往来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它不包括事业单位在各种债券投资上的利息收入,如国库券利息收入,金融债
券的利息收入等,这些利息收入应列为事业单位的投资收益.
捐赠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内部职工)无偿赠送给事业单位的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包括实物或现金.限定用途的捐赠财物应在拨入专款中单独反映.
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团体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收取的违约金是指依据有关合同或契约,事业单位对违反合同或契约条款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收取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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