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社会中,城市中有的房屋是属于产权房,与一般的商品房在特定方面你存在一些差异,不少人有疑问,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于小产权房房屋产权有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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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小产权房房屋产权有期限吗

民法典对房产证的产权年限没有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没有年限的,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如果是住宅的,使用权是70年。房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居住权的期限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房屋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5.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用来供无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来确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上市让与给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权不得由他人继承。这一点表明了居住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公民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的方式取得房屋后,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的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明,那么房屋产权到期如何处理?下面为读者进行解答。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的所权是不会到期的,但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如果国家对土地进行回收的,会对房屋所有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不回收的,房屋的全体所有权,可交纳土地出让金后,重新取得房屋土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