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卫生专业基础知识包括什么

事业单位考招中,医药类医疗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以下2113几个方面:

1.医学基础知识

2.人体5261解剖学

3.生理学

4.药理学

5.病理学

6.诊断学

7.医学伦理学

8.卫生政4102策法规

9.生物化学

10.影像学

11.临床医学

一般会选考其中的医疗卫生常识,卫生政策法规,再加临床医学或者药理学等1653,具体考的内容,各省会有所不同。

复习时版,重点抓住基本知识线索,全面复习,因为考题难度不大但涉及范围较广。

书店,还有辅导班都会有辅导资权料。

2.卫生专业专业知识包括哪些

报考条件: 1、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2、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护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2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07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从2003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学妇幼专业的,只可报考医学类(不可报考护理类);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3个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本年1月份。

2008年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时间: 200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全部采用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 2007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

现场确认时间参照各地报名时间汇总。 考试时间: 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

200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时间:2008年5月17日、5月18日两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考试内容: 护士资格考试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全部为单选题,题型有A、B型题。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型示例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细胞坏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线粒体肿胀 *B、核碎裂 C、胞质嗜酸性增强 D、胞质脂滴增加 E、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

查体:T 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 7.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甲状腺癌伴出血 C、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亚急性甲状腺炎 (三)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

查体:T 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

3.卫生专业包括哪些

报考条件为:1、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2、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参加护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二、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说明: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08年12月31日。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报名时间 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试当年1月份。

2009年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17日–2009年1月7日,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10日。2009年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为5月9、10日两天进行。

注册制度 –回顶部–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

(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五)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三、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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