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与之前的合同法的规定有所改变,两者效力地位不同,适用范围也有不同,这里做一下简单对比分析,目的是提醒大家撤销权法律规定的前后变化,重点是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以期实践中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行使权利。

原合同法54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行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四种情况,而且只适用于合同行为,对于婚姻、继承行为不适用。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方面如果是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由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如果是欺诈、胁迫的原因行使撤销权,只能是受害人提出。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原合法55条规定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但是如果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者通过自己的实际行为显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生效后原合同法同时废止,关于原合同法54条、55条合同的撤销权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不再规定,而是作为一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典总则编第147条—152条中具体规定,而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当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四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但是在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中民法典规定有五种: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2行为对方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3受第三人欺诈后,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4行为对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胁迫方;5行为对方利用行为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行为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新民法典也有明显的不同于之前合同法的规定:

1.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其中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

2.九十日: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

3.最长五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消灭:如果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对比新旧法律规定,新的民法典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无疑更具体、更合理,更具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