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第一条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法规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第三条规定,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常应为一般纳税人,应按照适用税率9%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其他企业经营粮食,符合免税规定的,税率为”免税”,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现行优惠税率1%.
农产品销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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