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地位的认定,西方国家曾产生过三种方案:市场结果方案、市场行为方案和市场结果方案.经过反复的实践,市场结构方案被优先使用.依据市场结构方案,一个企业在特定相关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分额,该企业就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常被誊为”市场支配力量精准的指示器”.
按照美国现行做法,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的份额达到75%左右甚至更多,则将被认为具有独占力量;市场份额介于50%一75%之间时,是否享有支配地位还须待其他证据子以证明.如市场结构、潜在对手等;若市场份额小于50%,则一般认为不具有市场支配力.
在欧洲,若市场份额不足50%时,也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时法院将会审查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并进行比较.例如United Brands一案中,涉嫌企业具有40%一45%的市场份额,而最接近的竞争对手只有16%的市场份额,悬殊颇大,因而前者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当然,欧美法院一致认为,以上市场份额标准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是通用的规则,它只是在证明市场结构时的一份重要证据,其标准将随着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行业而有所差异.
我国《反垄断法》也对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其适用原则作了规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微量不计原则.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对于企业的经营来说,市场支配定位相对较为重要,所以,做为企业中的一员,也需要适当的了解市场支配地位,在上文中小编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整理,大家可以认真学习了解一下.感谢大家,本文就到这里了,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