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机关规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建筑服务发票未按照规定备注,对于开具方的建筑企业,会产生”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风险;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将产生”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务风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直接影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筑业发票备注栏项目发生地与项目名称以何为准?
项目发生地,无论纳税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相同,23号公告中已经非常明确,就是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实务中多数财务人员在备注时会精确到街道、乡镇甚至门牌号.根据23号公告,备注到项目发生地的县(市、区)即可,但是多备注不会影响到发票的效力.
项目名称,23号公告中并未明确项目名称以何为准.实务中,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作为项目名称.既无施工许可证也无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零星工程,以合同载明的项目名称为准.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建筑业发票备注栏可以为空白吗?”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根据有关规定可知,建筑业发票的备注栏是必须要进行填写的,不可以空着,否则开具的发票无效,会直接影响我们的抵扣问题.如果建筑业发票的备注栏空白,都需要作废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