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成立前,母公司为其代垫的开办费已入母公司在建工程,准备成立后马上收回此款,可以作为对子公司的借款,成立后,收回借款来处理.
如果发票抬头开给了母公司,母公司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作为管理费用入账(报销),但钱又从你们子公司出的,只能作为往来款处理了.
借:其他应收款-母公司
贷:库存现金 等
将来母公司归还时,或向母公司上交利润时再核销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母公司
或者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其他应收款-母公司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母公司代垫子公司开办费用并取得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母公司代垫的支出,并不属于母公司的合理支出,因此,不能在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10问提及到,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所以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综上,依据北京市税务局的规定,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可凭抬头为A公司的垫付费用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上述做法仅是北京税务局的参考做法,如果非北京市的企业发生类似业务,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相关处理口径.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子公司代垫开办费收回怎么处理?”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母公司收回子公司代垫的开办费的处理方法,相信大家都已经有了解.至于母公司代垫子公司开办费用并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可参考上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