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或者购入的商品(以下简称产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会计处理:
①变价销售,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类似于正常销售业务.在发出样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样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实际销售时按变价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样品”等;如果变价收入过低,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的,其调整增加的流转税额计入销售费用为宜.如果变价收入(不含税金额)低于货物账面成本的,考虑管理方面的要求,将其差额部分计入销售费用为宜.
②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发出商品–样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回收报废,按其回收入库折价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发出商品–样品”,按其差额借记”销售费用”.
(2)名为样品,实际是具有折扣性质,即按经销商、客户采购量供给一定数量的样品,这具有供其展销和鼓励增加采购量的双重意义,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可按商业折扣进行处理.
购入商品用于样品支出如何缴税?
答:增值税方面,虽然有观点认为,相关规范中所称折扣销售仅限于价格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中曾明确,对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可依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通常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实物折扣以合理方式转换为价格折扣并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则可以按折扣后金额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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