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带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美化城市,还能净化空气,平衡城市生态系统。作为城市居民,应好好爱护城市绿化,让花草树木的美丽为城市增光添彩。路边的花儿真的不能乱采。

案情3次盗窃9棵月季花

今年2月中旬,薛某看到会泽县京运大道下段绿化带内新种植了许多新品种的月季花,便想要在自己家里也种上月季花。

于是,薛某前后3次盗窃了城市绿化带内的月季花共9棵。

经鉴定,被盗窃的9棵月季花价值为1620元。薛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会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释法

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可判处缓刑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城市绿化带内的花、草、树木不是无主财产,属于公共财产,盗窃、毁损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想要养花还得通过正当方式获取,切不可打城市绿化带花草树木的主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同时,该法第七十二条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