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王先生的母亲于上个月因病逝世,因未写有遗嘱,留下的遗产应当由王先生和王爷爷共同继承。当王先生准备办理遗产继承的手续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告知王先生需要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出面才能办理。可是,王爷爷由于年岁已高又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已经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王先生对此一筹莫展。
该如何处理,最新的《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请听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解析。
律师建议:
一、当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他人签订有意定监护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愿,由意定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二、在没有意定监护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由有监护权的人按照顺位进行协商,选定某一人或者几人进行监护。
三、当无人愿意担任监护人或者同一顺位有监护权的人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申请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由法院经过审理宣告老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为老年人指定最合适的监护人。
《民法典》说: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律师解读:
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时,为了照顾老年人的购物生活,法院一般会一并指定监护人。宣告无民事行为之前,法院会对老年人的精神状况、身体状况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下达最终的判决书。
律师点评:
指定监护人是监护权争议的解决程序,针对的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虽然也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成年人辨认识别能力不足主要是年龄的原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往往是因为先天因素或者疾病、事故原因造成的,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有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
将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既是对辨认识别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对这些成年人自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
所属律所: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