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也即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1]13号文件)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企业.
汇总纳税与就地,两者是矛盾的,除非总分机构在同一个地区.
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是税务局认可的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有: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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