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公布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

2017年4月12日20时20分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沈阳市皇姑区,与马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某受伤。经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马某伤情为,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右侧股骨内侧踝软骨损伤、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撕裂。经鉴定,马某右膝关节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王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马某于2017年、2018年先后两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一审法院判决永安保险公司赔偿马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2406.05元。

2019年4月2日、4月28日,马某因双膝关节活动受限,行保守治疗后症状无缓解,前往广东省人民医院就诊,后马某于2019年6月1日、6月29日、8月3日先后三次至广东省人民医院急诊继续行PRP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8740.74元。

马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019年广州就医期间的医药费、精神赔偿、交通费等5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人民币9370.37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00元、误工费人民币1614元、交通费人民币12791元、住宿费人民币2000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马某和保险公司均提出上诉。

2021年11月,法院二审宣判,驳回双方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