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省局规定的范围.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委托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什么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收购方所开具的发票.其中,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不同地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政策性也不一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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