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起高空抛物

本月,发生在安徽黄山的一起高空抛物案再度引发大家热议。在朋友家吃饭的黄某因心情郁闷借着酒劲将朋友家的铁棍、烟灰缸等物从14楼阳台上抛出,以发泄情绪,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当地警方接警后立即勘察现场,经初步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黄某,并对其以涉嫌高空抛物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据悉,这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黄山市侦办的首例高空抛物案。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法律规定

那么,本案中的黄某虽然高空抛物,但并没有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及伤亡,其为何还会以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呢?

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1年刑法有新规定

我国《刑法》第291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高空抛物涉嫌犯罪

律师解读: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界定高空抛物罪与非罪,并不要求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伤亡。只要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高空抛物罪。

如何综合考量本罪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一般从下述三方面来认定:


1、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该行为的;经劝阻不听仍然实施的;之前曾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行为的危险程度:抛掷重物、利器可能导致他人轻伤害以上后果的;向公共道路、广场等人群较多的场所抛掷的。

3、行为的危害后果:抛掷物品导致他人轻微伤或者数额较大财产损失的;因抛掷物品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高空抛物,杀伤力巨大

案例分析

具体到本案,黄某从14楼的朋友家阳台上抛出铁棍、烟灰缸等重物,如果楼下有人经过或有车辆停靠,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损毁。

按照上述司法实践来认定:

第一、黄某为了泄愤,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第二、其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并且抛掷的物品属于重物利器类;

第三、该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轻伤害以上的后果。

故而,黄某属于《刑法》第29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警方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黄某进行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

高空抛物极其危险⚠️

律师寄语

综上,高空抛物罪并不是只有造成损害才构成。即使没有损害后果,一旦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也涉嫌高空抛物罪。

因为高空抛物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不要以为向着空旷无人处抛出物品就不会触犯法律,今天你从高楼上丢出一只香烟头,明天可能警察就会找上门。

高空抛物现象一直以来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行为既不文明,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性。各地发生类似案件此起彼伏,给多少家庭带来了永久的难以磨灭的痛!

愿我们每个人“从我做起”,自行杜绝高空抛物行为。你我他不抛,幸福千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