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时,受害人一方享有撤销权,那么撤销权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呢?

一、《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对以上法律规定总结表格如下:

1、最长除斥期间最长除斥期间为5年,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人未在此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短期除斥期间原则:短期除斥期间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有例外,遭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算)。撤销权人未在此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例外:因重大误解享有的撤销权的短期除斥期间为九十日。

三、举例说明:

甲因遭受乙的欺诈将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6年后甲知道遭受欺诈后立即起诉,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1、法院应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2、理由: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已过,甲享有的撤销权已消灭;

3、撤销权受最长除斥期间和短期除斥期间的双重限制,任何一种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均因此消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纪要,链接网址为北大法宝的案例,没缴费可能无法看全部内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搜索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