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山区、汉阳区、青山区人民政府发布3则征收土地公告,计划对某些片区土地进行征地拆迁。那么,最新征地拆迁名单有哪些?如何补偿?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洪山区

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桂湖东路(雄楚大道-浅水湾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征收决定、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洪山区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6月1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洪政征决字[2022]第5号),决定对桂湖东路(雄楚大道-浅水湾路)道路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实施征收,现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称《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桂湖东路(雄楚大道-浅水湾路)道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4071平方米,被征收人约15户

三、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房屋价值计算方式: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x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证载面积+未经登记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打折后的面积)。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

①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南湖九玺:该房源位于雄楚大道与幸福路交汇处向南200米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系毛坯现房,房屋均价约为每平方米25500元(按一房一价结算)交房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等。

凯乐桂园二期:该房源位于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系毛坯现房。房屋均价每平方米24000元(按照一房一价)结算。交房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等。

②选房原则:

本着先签约、先受益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时间顺序,确定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顺序。产权调换房屋详见产权调换房屋公示资料,上述房源结构、户型、朝向、设计方案等均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四、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查询

汉阳区

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十里铺站-汉钢站区间、汉钢站-太平洋站区间)工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名称

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十里铺站-汉钢站区间、汉钢站-太平洋站区间)工程项目

二、项目征收范围

本项目位于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十里铺站-汉钢站区间、汉钢站-太平洋站区间)工程项目沿线,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图。

三、项目调查概况

本项目征收总户数约为429户,房屋建筑面积约82642平方米,以上数据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2、产权调换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①产权调换房源基本情况:

汉江苑三期限价商品房:位于琴台大道1109号,系现房,单价为4800元/平方米。

其他: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要提供的其他房源。

②选房原则

本着先签约搬迁先受益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时间顺序,按照一户一套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源。

五、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查询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

2、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单价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由双方协商确定,超过600元/平方米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附属设施补偿

电话移机费(报装费)、宽带移机费(报装费)、有线电视迁移费、空调移机费、热水器迁移费、电表、水表七项费用按打包价3000 元/户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票据据实补偿。

另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报装费超出3000元的,按票据据实补偿;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1500元/户给予补偿;

三相电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地水表按现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由本项目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

4、房屋搬迁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房屋搬迁费2000元。征收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安装费用,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评估残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5、临时安置补偿费

1)征收住宅、办公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4)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按季度预先支付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之日起至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若实际交房时间提前,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交房之日止,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日期,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6、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

3)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7、住房保底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含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8、住房困难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1)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足6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住房困难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满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9、住房货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的给予货币补助。

10、住房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的12%。

11、困难补助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且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对身体残疾且持有残疾证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亲属)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对身患重症并持有重症病历的被征收人(含同住直系亲属),按20000元/人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补助可累加,但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0元。

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困难补助。

青山区

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东湖新城中高压迁改项目(青山段)房屋征收项目房屋

征收决定书

一、征收项目名称

东湖新城中高压迁改项目(青山段)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友谊大道与冶金大道交汇处(详见征收范围图),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49.27平方米,总户数约2户,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调查概况

该项目占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2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449.27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补偿方式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均已确认选定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二)设备搬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计算一次性费用。

(三)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等证明材料,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房屋附属设施

1.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补偿费在400元/平方米以内(含400元/平方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标准超过400元/平方米的,委托该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自行封闭阳台和搭建的夹层、假层、暗楼、无烟灶台、吊脚楼、外挑等的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按照上述标准补偿的,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附属物的补偿:

附属物的征收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附属设施的补偿:

(1)电话移机费:每部216元;

(2)有线电视复装费:每户380元;

(3)宽带上网:凭报装单据补偿每户308元;

(4)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移机费:每台200元;

(5)水表迁移费:独表每块200元,分表每块80元;

(6)电表迁移费:独表每块480元,分时电表每块780元,分表每块100元;

(7)空调移机费:窗机每台200元、分体机每台300元、柜机每台500元;

以上7项按打包价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打包价的按票据据实结算。

(8)太阳能热水器、地暖、水暖设施由评估公司确定补偿价值;

(9)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