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征收契税,主要依据就是财税〔2004〕134号文件.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

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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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如何做账?

基建补贴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月末要转出当月结转补贴收入时,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贷:本年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且要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去平均分配,计入当期的损益.

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的,可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并且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而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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