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状的内容。

1、原告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原告是单位的,要写明单位名称和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2、如果委托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3、被告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4、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5、是已经税务机关复议、复议决定的内容以及接到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6、原告人签名盖章。

7、提起行政诉讼的年月日。

二、受理。

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是否受理。

①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

②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

③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

④审查是否有管辖权。

⑤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

⑥审查是否经过必经的复议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做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做出;税务机关做出该行为是否遵照必备的程序等。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由合议庭评议,并在评议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

四、判决。

①维持判决。适用于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②撤销判决。适用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③履行判决。适用于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④变更判决。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失公正,人民法院应判决受理。

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均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中请给予强制执行。

五、税务行政赔偿

①何谓税务行政赔偿及其构成要素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由于国家为赔偿主体,赔偿的费用要由国家负担,但国家本身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必须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由于国家机关部门众多,不可能确定由一个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而只能按照谁侵权谁代表国家进行赔偿的原则确定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

六、行政赔偿的构成要素如下。

①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也是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存在前提,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给予税务行政补偿,而不存在赔偿问题。

②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没有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当事人的权益或者侵犯的是非法利益,均不发生税务行政赔偿。这里的损害事实指的是实际发生的损害,对尚未发生的损害,税务机关没有赔偿义务。

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虽有违法行为,纳税人员和其他税务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但是这种损害不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引起的,税务机关没有赔偿义务。

七、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①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当事人。

②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当受害公民死亡后,其权利由上述人继承。③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由其承受者继承。

八、赔偿义务机关。

①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如果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则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对其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要求。

②经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③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九、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

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十、取得税务行政赔偿的特别保障。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