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相关案例
2021年1月10日,甲在某养殖基地花费3000元购买白色的萨摩犬一只,于2021年2月12日丢失。2021年3月初,乙通过微信朋友圈花300元购买了一只白色的萨摩犬。2021年3月27日,乙牵着萨摩犬锻炼时,甲碰巧看到,就说萨摩犬是自己的,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从乙购买萨摩犬的时间、萨摩犬对甲生活的环境熟悉程度以及甲提供的购买凭证、视频资料等证据综合来看,确认乙饲养的萨摩犬系甲丢失的萨摩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甲有权向乙请求返还萨摩犬。
解析:本条是关于返还遗失物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案中,萨摩犬为甲的遗失物,甲有权向继受人乙请求返还萨摩犬,并且乙从非正规渠道向个人购买诉争犬,因此甲向乙请求返还萨摩犬时无须向乙支付乙购买犬的费用。但是乙可以另案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