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执行工作,大多数的当事人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很多时候会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这样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法官邱新良就此问题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如何申请执行保全,更好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执行变得更加顺利。

执行保全指的是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执行保全后,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财产执行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影响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能顺利解决纠纷。

以案说法:

汪清县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芦某、赵某民间借*纠纷保全执行一案:2021年7月,申请人徐某依法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执行局依法受理,裁定查封担保人芦某名下小型客车车籍一年;冻结被申请人芦某在银行的工资账号,期限为一年。

由于被执行人赵某、芦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1000余元,共计4.5万余元,芦某对该借款及利息负连带保证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件申请人已进行执行保全,将被执行人财产已进行查封冻结,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赵某、芦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后,向芦某表明要直接扣划他名下工资卡,并不断与芦某做思想工作,释法明理。

当芦某确认自己的工资卡已经被冻结,便私下找到赵某协商,表示共同偿还该债务。随后,被执行人赵某、芦某将该案件标的4.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共计4.6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