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给员工的过节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过节费不属于可以免征个税的福利项目.
(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性补贴和职工福利费怎么区分?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根据以下标准判断一项福利性支出是否属于”福利性补贴”,如果任意一项条件不满足,则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一、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而且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是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这一条件要求福利性支出是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涵盖,且工资薪金制度是经过公司治理机构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
二、对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要求.作为发放福利性补贴依据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相对规范,而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如果工资薪金制度存在计算标准模糊随意或有重要疏漏,或者与行业及地区平均公司水平相比畸高,则不符合此项条件.
三、一定时期内福利性补贴相对固定,其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对实际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福利性补贴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设置这一标准是防止企业利用福利性补贴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工具,例如企业在营利能力增长时为了少缴所得税而不适当的增加福利性支出的名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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